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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反家庭暴力法”走进家庭

2016-02-01 15:59:00 来源:今日中国 作者:刘畅
  自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个即将成为现实约束的国家法律,在过去的很多年里,一直就是立法机关、司法实践和民间社会的热门话题。以妇联组织为代表的妇女儿童维权机构一直为这部法律的出台鼓与呼,在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提出提案、议案,有的还在公开发言中言之凿凿,充满激愤地呼唤这部法律。而在社会舆论上,“反家庭暴力”则在争议中陷入胶着,甚至,司法机关对其实施之后的现实可行性也多有疑虑,这也是这部法律历经多年方获通过的主要原因。作为一部早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法律,它的审议和通过并不令人意外。但各种历史与传统的纠葛、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在这部法律实施之后如何得到化解,则是舆论观察的另一角度。

  从传统观念和习俗而言,中国家庭内部更愿意强调 “情”和“理”,而不愿接受“法”的约束。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家庭关系和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更信奉“家丑不可外扬”、“内外有别”,不是人命关天、作奸犯科,一般家庭矛盾是不愿“见官”的。

  这些传统意识,使得很多法律工作者担心,即便国家立法对“家庭暴力”及时介入,惩治施暴者,但碍于面子和家庭关系的维系,可能存在举证难、认定难、处理难等诸多现实难题。在家庭关系中,女性对于男性而言,虽然处于体力上的弱势,但只要有一定权利意识和社会常识,对于惩治丈夫打妻子的暴力行为,应该难度不大,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则存在难题。对孩子施加暴力,谁来发现,谁来报告,即便发现之后警方介入,能彻底制止家长对孩子继续实施暴力吗?

  因此,有的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有一系列配套、严密的“国家监护制度”,即发现家长对孩子实施暴力,马上由政府部门出面干预,进而通过法院判决及时剥夺家长的监护权,由政府出面对孩子进行抚养安置。如果没有这样高效的配套措施,法律介入家庭纠纷则可能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谜团。过去发生的一些事例表明,一旦有人被举报实施了家庭暴力,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的介入,更容易实现的方式是劝说、警告、训诫,但回到家里,关上门,有可能让孩子遭受更严厉的暴力,进而导致家庭悲剧的发生。

  其实,“反家庭暴力法”的通过和实施的进步意义毋须讳言,有人说,看待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看看这个社会如何对待女人、孩子就行了。用法律的手段,为家庭中的弱势一方—妇女儿童撑起一把遮荫避雨的大伞,无疑就是社会的巨大进步。用“里程碑”来形容这一法律在保护妇女儿童方面的巨大意义,恐怕也不为过。但要将这一好事办好,首先要纠正传统行为习惯与法律相抵触的个别误区。比如,如何加强公民教育,让家庭中遭受暴力的一方能够对着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把自己的委屈“大声地说出来”。这是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关键一步,解决“家丑外扬”、“内外有别”的民间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的难题,摆脱“民不举,官不纠”的现实纠葛。其次,3月1日起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目前还仅仅强调了对于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即通过目击者、知情人和基层组织的报告,及时发现家庭暴力行为,进而让警方介入,但需要完善公权力介入之后的救济手段。警方告诫之外,能否引入妇女社会救济和儿童政府监护机制,则是让这一法律走向善治的重要前提。目前,让社会组织进行妇女救助,开辟“温馨之家”、“安全岛”等庇护场所并不难,但对于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则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不仅是家庭的孩子,更是国家的孩子,他们的健康成长,国家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尽更多的义务。尤其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大量留守儿童需要进行保护,一旦监护人不能履行法定责任、孩子受到暴力伤害的时候,地方政府如何积极介入,保证让每一个孩子都有一个安全、快乐的童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得到有效延伸的重要课题。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里,一部法律的成功不能仅仅体现在事后惩治上,它的权威性更要体现在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家庭对这一法律的充分认识和足够敬畏上。尤其是这样一部调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更需要走进家庭、深入人心。这是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但起到真正的“反家庭暴力”作用还任重而道远。但它是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尺,丈量出愚昧与文明、落后与进步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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