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进入 免费时代

文/ 王应富

“ 学费高、功课多、安全没保障、好学校难进,是令不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及其家长头疼的事。 ” 于尚志是北京一所小学的教师 , 同时也是一个 刚刚升入初中的 孩子的父亲 ,与众多的学生家长一样, 对 2006 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 充满期待 。

现行义务教育法自 1986年7月1日施行, 20多年来,中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6年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订通过 的 新《义务教育法》,将为学生及其家长解决教育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政府出钱办教育

“ 有的学校乱收费 ,尽管国家频繁出招治理,但他们仍会想出各种名目,什么国家投入不足 、 办学经费不足……,说是义务教育 ,但名不符实,在一定范围内,钱可以左右一些孩子和家庭的命运。 ” 此前 , 于尚志的感受与很多学生家长相同 。

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是确保义务教育得到贯彻实施的必不可缺少的条件。目前,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较为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家长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 新法 就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作了规定,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措施: 一是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 义务教育经费 ;二是由省级政府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为使以上措施更具操作性,新法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譬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 “ 三增长 ” 原则: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一段时期以来,有些地方,尤其是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工资难以足额按时发放。为此,新法明确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同时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 有了这些规定,无疑将能确保教师们工资福利的兑现,使他们更加安心于义务教育工作。教育部长周济表示,未来 5年各地中央财政将新增义务教育经费2182亿元,农村义务教育将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证范围。

有了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自然不难实现 新法规定的 “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 。温家宝总理提出: “ 从 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 ” 同时,考虑到对于义务教育的免杂费问题,城市的情况比农村的情况要复杂一些,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解释说,从中央财政来说,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准备,需要有一个过渡。因而新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又专门做了一个实事求是的授权性的规定,明确: “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为了保证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除了确立了经费保障机制外,新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社会、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和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同时,还规定 “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国的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其中有相当数量的年轻父母、尤其农村青年进城务工,他们的孩子也被带在身边。但是在现行的户籍管理体制下,因为没有当地户口,孩子入学非常困难,学费要比有当地户口的孩子高出许多,这无疑会使一些孩子无法在父母工作的地方上学,如让这些孩子回到其户籍所在地上学,又不免会出现 “ 留守儿童 ” 的社会问题。为此,新法明确规定 “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 近些年来,各地学生择校现象严重。 ” 于尚志说,有些地方的中小学设立 “ 校中校 ” ,变相地利用公共的教育资源谋取私利、搞创收;或是在学校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这些较为普遍的不良现象,新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安全保障和政府问责制

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 18名师生被砍伤,一场山洪带走了黑龙江省某地100多名学生的生命,山西某校21名师生在晨练中丧生……一起起校园事故令人触目惊心。 新法中 , “ 校园安全 ” 备受关注,该法 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

为了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新法引入了问责制。 法学界人士指出,新法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人的问责制,意在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力度。据介绍,《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是中国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对领导人的问责制。

其规定, “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同时, 新法 的还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学校等违反 新法的情形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06级民商法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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