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立法禁止性骚扰
荣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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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性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13年前她作为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参与拟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性骚扰带给女性的,除了身体上的侵害之外,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创伤,此次修订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人性化的一面。”
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列入了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的条文: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对“性骚扰”说不
“攒了两年的钱准备着一次浪漫的旅行,结果很扫兴。”28岁的周梦然参加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15日游,因为是第一次独自出国旅行,感到既新鲜又高兴。然而,好心情在旅游的第3天就荡然无存了。此次带队的一位已婚男性导游总是借机接近周梦然,甚至对她做出一些很亲密的行为。这令她感到非常的反感,为一直向往的浪漫旅游平添了几分不快。可是,对导游做的一切她又不好声张。几天下来,周梦然感到非常压抑,全然没了旅游的好心情,只盼望旅行快点结束。
像周梦然一样对于性骚扰,绝大多数受害者都选择沉默。巫昌祯说,主要是因为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公开谴责性骚扰的氛围。Tom网站一项针对8000人的调查中,只有20%赞成女性遭到性骚扰后应该诉诸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姚欢庆认为,社会对性骚扰的这种态度是可以理解的。“性骚扰一般发生在工作场合中上司对下属之间。所以,通常受害的女性雇员,都会因为怕失去工作或遭到报复而不敢公开揭露他们的老板。”
性骚扰正日益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新浪网最新的一次调查显示,在8000名受访者中,79%的女性和22%的男性经历过来自上司的性骚扰。性骚扰中有54%是传播黄色笑话或淫秽的语言,29%是不正当的暴露,27%是公共场合非自愿的身体亲密接触。
事实的确如此。当一名女性在工作中被性骚扰后,骚扰者通常会使用自己的权力,以对其开除相威胁或者诽谤中伤、阻止其升迁来让受害者保持沉默。同时,长久以来的传统观念认为正派的女性在公共场合应该保持一个纯洁的形象,这也让很多女性受害者因怕影响别人对自己的印象而不想把事情公开。这种忍耐,姚欢庆说,从另一方面也被骚扰者视为一种默许,而更加有恃无恐。
性骚扰取证难
虽然也有一些女性勇敢地站出来,把骚扰者告上法庭,但终因证据不足鲜有胜诉。
北京的软件工程师雷曼在2003年6月3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北京第一起性骚扰诉讼,要求她前任老板向她公开道歉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说他曾经在公开场合对她的身体触摸6次。但是雷曼最终还是败诉,因为当时法律还没有针对性骚扰的具体条款。
陕西西安一家公司职员童女士2001年对上司性骚扰的指控是中国第一例性骚扰官司,但她也以失败告终,因为法庭认为“证据不足。”童小姐的律师马强说,“作为律师,
面对这样一个史无前例的性骚扰官司时,实在是感到无能为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同时也是中国较早研究性骚扰的学者唐灿认为,中国通过立法禁止性骚扰十分必要。以前如果有人涉及性骚扰,就让他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免职。这种做法在如今已经行不通,因为计划经济下旧的体系已经瓦解,然而新型结构还没有形成。
所以,巫昌祯教授说,转型期的中国特别需要将法律做适当的修改。“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唐灿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条文表示认可。“制定规章制度可以让公司为雇员创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在全社会中建立健康的机制来保护那些处于弱势的男女受害者十分重要。”
但是,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陈明侠则认为,性骚扰立法目前只是一个初级阶段,需要亟待补充。首先,法律里关于性骚扰的定义需更加明确。基于个人感受定罪的案件对立法者来说确实是个难题,如果没有明确关于性骚扰的定义,而因人而异,难上加难。并且,性骚扰的取证非常困难。然而修改后的法律里没有提及取证问题。取证不仅针对受害者,骚扰者也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应该对骚扰者给受害者带来的心灵的创伤处以重罚。
陈明侠说:“骚扰者必须为自己所做的一切付出代价,让他永不再犯。最重要的是女性必须学会保护自己,能够一开始就打消别人骚扰的念头。如果性骚扰发生了,应该鼓起勇气,拿起法律的武器。”
让骚扰者望而生畏
24岁的JOJO工作于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她坦承曾经被前任老板骚扰过,然后她辞去了工作。有过那次痛苦的经历,她怀疑新修改的法律是否可以真正保护有过和她类似经历的女性。她说,这和休产假一样。“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在怀孕期间解雇女性职员,但是还有很多女性因为怀孕丢了工作。如果老板想开除你或者骚扰你,他可以找出成百上千个理由,根本不会考虑是否违法。”
“我认为法律中应该加入更多具体措施来让女性既能安心工作又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否则,谁会冒着被开除的危险和老板对着干呢?再说,就算是告上法院,到头来很可能输了官司还被炒鱿鱼,而老板什么损失都没有。”
南京38岁的中学教师臧群认为严格执法最重要。“就算法律各项条款都很完善,如果不能正确执法,那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一个法治社会是不能权大于法的。不管性骚扰官司结局如何,性骚扰的受害者都应该获得赔偿,同时骚扰者除了经济方面的赔偿外还要受到全社会严厉的谴责。”
在外企工作的27岁的严冰直截了当地说,“对我们男性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条文比较空洞。我认为控制性骚扰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女性进行性骚扰的人应该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让所有女性都对他避而远之。”他补充道,对绝大多数像他这样受过良好教育的男性来说,不管是否有法律的约束,他们都会和性骚扰绝缘。“这是一个人的素质问题。对于男性来说,应该尊重女性,把她们看作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不是取悦男人的对象。对于女性来说,她们也应该尊重自己,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不是男性的附属品。”
他的话也道出了巫昌祯的心声。“法律条文并不仅是告诉女性该如何解决性骚扰问题,更大的意义在于让全社会树立一个良好的氛围和机制来应对性骚扰。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抵制性骚扰,骚扰者才会真正望而生畏。”
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简介:1992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参政、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生育保险、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等问题均做出新的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强化救济措施,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追究力度等。
律师提醒:
防性骚扰:穿着得体,举止端庄,用严谨的形象和言行让人们都知道你是一个品行端正的人;和一个异性领导或同事单独在办公室时要把房门打开;和异性领导或同事隔着桌子或保持一步以上的距离讲话;遇到性骚扰时,要态度严肃目光坚定地逼视对方,以鄙夷的口气大声地斥责骚扰者;对于再三骚扰你,并认为这无所谓的人,你要么立刻收集证据,要么严肃地告诉他如果再有下一次,你就会采取法律手段对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