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公司

李敏辉

三里屯,北京著名的酒吧一条街,冬日的下午,刚打开店面的丁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酒吧里飘荡出的舒缓的轻音乐和丝丝暖意让人忘记了屋外的寒冷。
丁薇给人的印象是阳光、活力而洋气十足,一袭黑衣的她一落座,就开门见山地说道:“听到这个好消息,我就知道,我的机会又来了!”然后伸出右手的食指和中指,作一个“V”字型,意味着她将要胜利。
令她如此自信的“好消息”,就是刚刚举行的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丁薇一本正经地说:“别看我是小女子,以为我只懂得时装香水口红,我是一个生意人,做生意可不能不钻研法律。我业余就在读法律研究生。”
说到这,丁薇拿出一个很时尚、很精致的小提包,从一些化妆品中拿出了一份折叠得很整齐的报纸,把报纸的一面向记者亮了亮。
记者仔细一看,原来报纸上刊登的是新《公司法》的一些条款。“我正在找这部法律的单行本小册子。”丁薇说。
格外令丁薇关注的是,新《公司法》中有关“创业公司”有关条款的修改。修订前的《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至少要两个人,因此个人以前只能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组织。但新《公司法》出台后,“一个人的公司”应运而生。
所谓“一个人的公司”,其实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俗称。丁薇以她的体验,谈了她的理解:“一个人的公司对我这样单独创业的人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降低了投资风险。”
她说,以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实行“无限责任制”。对所欠的债务,不但要用经营组织的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一个人的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制”,公司只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必用私产“抵债”。
“这让我喘了一大口气,毕竟我只是一个弱女子。”年青创业并小有所成的丁薇,谈到酒吧间的竞争、经营的风险,坚强之中,透出了几份孱弱。
记者环顾酒吧,酒吧的设施虽然不是很豪华,可面积不算小,在这寸土寸金的三里屯酒吧街,一个弱女子把这样一家从外表看去没有太多特色的酒吧,发展成了三里屯酒吧街经营业绩较好且稳定的一家。
“这来之不易。”丁薇说:“起步时特别艰难,如果新公司法早几年前出台就更好了。”
“我在音乐学院读书时,凭着自己对音乐的理解,觉得对我经营酒吧会有优势。由于现在大学生就业难,找一个工作不容易,我就想到了不如自己创业。”
但从一个学生踏入社会创业,就面临新的现实难题:启动资金。“那时候,对我这样一个学生而言,创业的门槛过高了。”
“以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说去过去,丁薇一脸的无奈:“加上注册手续繁琐,中介费用高,当时一算账,注册一个公司,加上运营周转资金,没有二三十万拿不下来。读书时想得简单,一脑子的创业热情,可当我得知启动资金不低后,我一下子犯傻了,这叫我上哪弄去。”
虽然她最后还是千方百计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开酒吧经营起来,但今天的她,依然扣起手指算起了旧账:如果按新《公司法》,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那么她就可以如何如何更轻松地创业。
“当然,历史没法假设,但我学校的师妹们,创业环境会比我好多了。”
“新法出台后,对自主创业者的受益最大!”端着琥珀色的酒杯,作为创业“过来人”的丁薇细细地啜了一口酒,一边拿到报纸,一边向记者谈了一番她对新《公司法》的了解和看法:
现在想创业的年轻人太多了,可“门槛”却太高了。新《公司法》出台后,注册资金最低额降低了,又可以分期缴纳,这就好得不得了。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律降到了3万元,注册资金又可以分期付款:两年内分期支付,首付只需20%;如果是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5年分期付款。
新法还特别出招——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0万元。为了增加公司对外投资的灵活性,新法取消了公司转投资额的比例限制。而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转投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金的50%。
“这提供了一些制度上的便利,对个人创业有刺激性,很大的刺激性,就象打了一剂强心针。”丁薇比喻说。
“我读法律研究生的导师告诉我说,在这种新法面前,以后注册一个公司相对容易了,而‘做假’就更难了。以前那些靠‘玩猫腻’发财的不正规的注册公司,不转型就更难混了。”
“我这酒吧现在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新《公司法》,我只要进行工商变更,就可变身为‘一人公司’。”
创业之初,丁薇为了吸纳资金共同创业,和几个朋友、同学合资注册了这家酒吧有限责任公司,几个股东共同决策。随着酒吧发展历程中的坎坎坷坷,资本的追加和部分股东的退出,丁薇已占到酒吧大部分的股份。现在酒吧经营业绩好转,另外几名股东在酒吧所占的股份虽然极少,可依然参与决策,影响丁薇的经营,有时因分歧而引发争执。“实在不如一个人说了算。”
“我正在和其他几位股东谈。”现在丁薇希望的,就是在元旦过后,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她去办理工商变更,使这家酒吧成为她“一个人的公司”。
那时,“我就真正的成为一个独立女性了。”丁薇似乎很在乎这个独立女性的冠冕,一提
到这,她顿时又一次伸出右手的食指和中指,作了一个“V”的手势。
新《公司法》带给丁薇的,难道就全是兴奋和一脸的轻松吗?据记者对有关材料的细读,发现:由于“一个人的公司”的治理结构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简单,是更自由的公司形式,因此需要有力的制度机制来对其管理与监督。新《公司法》就对“一个人的公司”作出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严的规定。
对于新《公司法》比以前更加严格的监管,丁薇不否认这会对她的经营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她的说法也许具有青年创业的代表性:“我不怕严格,在市场上,我只要求公平竞争。新法对我这样一个要创业的人来说,是一个新的机会,我一定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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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公司法最受社会普遍关注之处,就是“一人公司”写入法律。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尽管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不同看法,但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写入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而在新公司法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也双双降低。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今年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未对此作改动。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鼓励投资创业,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适当降低。法律据此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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