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异同
林泰、林伯海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代议制的一种形式,它与西方国家议会的角色和功能具有相同之处,都是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但与此同时,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也具有以下本质的不同之处: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西方议会通常只是立法机关。在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大又受人民委托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它们来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由此保证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性与至上性。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在这种制度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相互独立,它们之间是分工与相互制衡的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例如,在美国,总统和国会在某一决策上有不同意见,可以按一定规则相互否决,不能说谁领导谁。而在中国,人大一旦作出决议,行政、司法机关必须无条件执行。
其次,与执政党的关系不同。在中国,由于是先有政党,后有人大,人大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革命而夺取政权,取得执政地位后建立起来的。在中国,除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由于历史和现实国情的原因,它们都公开申明接受共产党领导,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它们之间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是先有议会,后有政党,政党是在议会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并且逐步形成“多党(或两党)竞争,轮流执政”的制度,各政党之间是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政党在议会中的领导作用则主要通过自己党的议会党团来实现。
第三,组织结构不同。在中国,人大内部结构分为两个层次,县级以上代表大会下设常委会。由于代表大会由数量众多的非专职代表组成,所有往往每年只能开一次会,而且会期较短,主要决定国家或地区最主要的那些问题。为了弥补由于兼职代表过多而不便经常开会的不足,由代表大会产生一个常委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机关,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成员不得兼任行政、司法工作,并且正在向专职化的方向发展。西方国家议会议员都是专职政治活动家,直接由选民选举产生,所以它的议会内部不存在常务委员会。但西方许多国家的议会有两院,它们各自分工,结合起来行使议会权力。中国议会是一院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也是代议制民主结构,但它只是各党、各界的政治协商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
中国人大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西方国家议会是按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曾经多次遇到过要不要实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的问题。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根据地建设中,发生过是否采用“三权分立”或“二权半”并立的争论。有人主张民意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应该是平行的、平等的、互相牵制的。经过讨论,最终决定民意机关应当是全权的政权机关,各级政府行政委员会及其首长应由民意机关选举、罢免。民意机关应是同级行政机关的“上司”。建国前夕,在草拟《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时,又有人提出政府的组织原则要不要采取“三权分立”体制的问题。后来在起草《八二宪法》的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是实行“三权分立”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院制还是两院制的问题。经过全民讨论,最终都被否决。
从法理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和法治的权威,也最符合国家机构的效率原则,是同中国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正因为如此,邓小平说:“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制,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
当然,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包括三权分立制度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我认为中国不搞三权分立,是主张把人民的权力作为一个整体,反对三权的绝对分立,没有谁能代表国家的整体权力。但是,在肯定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立法、行政、司法权是相对独立的,需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使决策更为民主、科学,减少犯错误的可能性。在今后一段时期,构建人大对行政、司法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无疑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的课题。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政治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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