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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待细化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有企业与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反应截然不同。国有企业的用工体制在新法实施前后差别不大,新法对他们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中小企业受自身实力的限制,应对能力较差。新法的实施,会进一步压缩他们的利润空间,使其生存更加困难。很多民营企业称,这部法律的精神是好的,但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还应该进一步细化、明确,部分条例有待进一步完善。
天价年薪的“遮羞布”
据报道,为吸引国际一流人才,有些企业制定了“一个公司两种制度”的薪酬机制:一种是与国际化相适应的薪酬体系,主要适用于外籍员工和执行董事,另一种是与国内水平和制度相适应的薪酬体系,适用于绝大多数内籍员工。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如果说为了吸引国际一流人才而实行两种薪酬制度,那么对包括高管在内的内籍员工,应该实行的是与国内水平和制度相适应的薪酬制度。“一个公司两种薪酬制度”一定程度上成为很多高管天价年薪的“遮羞布”。
栏目责编 华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