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的新特点

文/吴学安

2007年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这部草案已经此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在这部草案中,关于律师职业定位、律师执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呈现出与国际接轨的新的特点。

律师职业新定位与国际靠拢

20世纪80年代的《律师暂行条例》给律师职业的定位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律师法》颁布实施前,律师属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律师不再属于“国家法律工作者”,将其定位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职业人员”,这既体现了律师职业属性,也体现出对律师职业的重新认识。

应该说,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定位、律师的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的权利、法律保障和行业管理等方面,较之条例都有较大的变化和进步。但在对律师定位如何进一步符合律师职业属性,适应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展方面仍有待完善。此次《律师法(修订草案)》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这一重新定位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尤其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两点具有深远意义,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肯定了律师的社会价值,对设定和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表述:“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

中国对律师定位在经历“国家法律工作者”的错位后,在律师法中回避社会属性之争的同时,直接将律师定位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引申为社会中介人员。这使中国律师不仅丧失与世界同行共同具有的职业属性,也被排斥在国内法律职业群体之外,从而失去了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平等获取和行使职业权利的平台。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通常被视为准司法人员,他们与法官、检察官一起共同担负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如加拿大律师法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日本则称律师为“在野法曹”。这次《律师法(修订草案)》对律师新的定位无疑是一个“突破”,也是对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本质属性的回归。

律师执业“三难”有望化解

长期以来,国内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会见难”、“阅卷难”以及“取证难”等“三难”问题,这不仅一直困扰着律师依法执业办案,更使律师在具体法律诉讼和非法律诉讼实务中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之所以出现 “三难”问题,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人为的障碍的原因。可以说,从根本上消除“三难”问题,确保律师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既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提,也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对律师权利保障原则进行了细化,使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加强,特别是对“三难”问题规定了一些新的措施,为解决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会见、查阅材料、取证等难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如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毋庸置疑,上述规定与现行诉讼法律规定的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没有冲突,无疑将会有效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同时,中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相关国际司法文件,律师法的修改也应与国际法相契合。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是国际法一项原则。“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问题,尽管国内一些学者将之视为律师的权利。但从本质上看,这应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会见律师,这点在《世界人权宣言》、《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司法文件中都有据可查。

律师职业“豁免权”浮出水面

关于律师法的修改一直是法律界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对执业律师权益保障到底应该加入什么内容也是众说纷纭。虽然律师法在规范律师执业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但近年来律师被当事人殴打,被非法拘禁甚至陷入囹圄的事件却屡见报端,迫切需要作为律师执业保障基本法的律师法为律师撑起一把保护伞。

尽管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权利的条款寥寥无几,但是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与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相比较,从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来看,显得过于原则和抽象。这次律师法修订草案就律师豁免权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中国是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签署国。这次律师法修订草案对律师豁免权的规定,应该是中国履行该项司法文件的又一次体现。《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有不少学者认为,在律师的执业保障权利中,独立自由执业权、执业言论豁免权、合理取酬权、拒绝辩护与代理权均应在律师法中加以体现或者予以完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根据《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国律师有望获得职业“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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