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该不该保护

文/凌 风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手段,正在日益深入地影响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与此同时,侵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的现实危害性也日益增大。

虚拟财产该不该保护、由谁来保护,已经引起立法、司法和学术界的关注。

李响正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空间奋力作战,却被突然踢下线。他再上线时,被告知密码不正确。他马上意识到,自己的账号被盗了!这意味着他辛苦打拼来的虚拟财物已经被洗劫一空。

发生在虚拟世界的盗窃

李响供职于北京一家外企,通过同事的指点开始玩“传奇2”。他的级别越来越高,手上的“戒指”(游戏中的一个程序,打赢了之后可获得各种奖励)也越来越多。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戒指”眨眼之间被人“偷”走了。让他吃惊的是,不久,一网站上贴出了出卖他的戒指的公告,他硬是给盗他账号的黑客汇去了1万元人民币,才重新买回了这枚根本不存在的“戒指”。最近,李响的“戒指”再次被盗,无奈之下,他向公安局网监处报案,公安机关受理了此案。

无独有偶。2006年5月22日,深圳腾讯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公司陆续接到数以万计的用户投诉,称自己QQ号及QQ号里的Q币被盗。经调查,警方掌握了该团伙的基本情况:自2005年5月以来,以犯罪嫌疑人金某、衣某为首的盗号团伙,以辽宁省鞍山市、吉林省长春市为基地,采取入侵商业及政府网站、放置网络病毒的方法,利用用户浏览网页的时机,盗取QQ号码和网络游戏账号、道具等,该团伙有时一天非法盗取QQ号资料最多时可达30万个。得手后,该团伙通过在长春市的犯罪嫌疑人于某等人,将所盗物品通过淘宝网销售,或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消费。至案发时,该团伙共盗取QQ号码和网络游戏账号数百万个,涉案金额上百万元,非法获利70多万元。据悉,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

7月8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专案组在鞍山和长春两地同时展开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经审讯,专案组将该团伙朱某、于某等11名主要嫌疑人押解回深圳,其余人员交由当地警方进一步处理。

经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批准,该团伙10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网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等财产,这些财产完全是虚拟的,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网络现在已经完全融入生活,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 根据艾瑞市场咨询发布的2006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分析报告表明, 2006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人数达3112万,比2005年增加18.5%。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65.4亿元,比2005年增长73.5%。如果根据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规模约为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40%左右的比例进行推算的话,2006年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规模应当在24亿元以上。这组数字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作为与网络游戏相生相伴的虚拟物品交易产业已初具规模。

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财产投入而取得的。在游戏过程中,游戏参与者获得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投入来获取的。虚拟财产获得时所投入的劳动量,丝毫不比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所投入的劳动量小。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消耗的数千小时的上网费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实体世界里的真实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志刚说,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则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是虚拟的,但是产生的利益却是实际的。

“虚拟财产”保护存在争议

目前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在中国不断发生。调查显示,61%的网络玩家曾被偷,超过22%的网络游戏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工具及黑客工具盗取其他玩家的“网财”,还有39%的玩家想通过这种手段来盗取“网财”。关于虚拟财产立法的讨论由来已久。如何定义虚拟财产、保护虚拟财产是解决虚拟物品交易争端的前提。

在中国,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虚拟财产尚没有具体的司法界定,虚拟财产算不算公民的财产在法学界尚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虚拟财产确实具有财产属性,应当予以立法保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所谓“虚拟财产”仅仅是一种网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流,应该通过合同纠纷(债权)予以处理。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大家越来越意识到对“虚拟财产”给予法律保护的迫切性,持第二种意见的人越来越少。

主张“虚拟财产”应当立法保护的专家强调,立法重点要明确服务商是否可以提供虚拟交易平台、界定交易的范围、指出网民可以进行哪些交易,同时为司法部门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客观地讲,中国内地目前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规则尚未建立,尽管公安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理论支撑,使处理规则的确立举步维艰。首先在立法和法学理论上及时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然后借鉴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即“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入传统侵犯财产罪的条款加以惩罚或者说套用于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这不失为一种应急的、可行的处理对策,不仅是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应有权益的法律保护,而且是刑事立法随着时代进步自我完善和及时跟进社会现实的应有举措。

而主张通过合同纠纷处理的专家认为,从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因虚拟物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看,虚拟物涉及债权。这时虚拟物体变为债权的虚拟凭证。当玩家进入游戏时,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就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玩家通过支付对价(包括在游戏中的时间、精力投入,或者通过离线的现金交易)获得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这一对价成为虚拟物上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基础。既然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应该可以用合同方式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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