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者的“护身符”

文/孙超

“目前中国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够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指出。

今年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具体体现了“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的原则,对今后促进就业、扩大再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截止到4月25日,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的意见共11000余件。

反对歧视 人人平等

今年年初,即将从江苏省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系毕业的23岁的小陈应聘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层层筛选,他顺利通过了面试、口试和笔试,并于次日拿到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中就小陈到公司正式报到后的工资做出了约定,并在注意事项中写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乙肝表面抗原於报到后须在公司指定之医院复检”。

尽管之前小陈曾因为体检查出乙肝携带而被其他企业拒绝录用过,他还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按照要求到当地医院进行了体检,并将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正常的体检结果邮寄到了该公司。

3月份,该公司寄出了“解约证明”。 “解约证明”上印有“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的字样。随后,三方协议书也被退回。

最近,小陈将一纸起诉书交到了法院,状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小陈是乙肝携带者而将他拒之门外。小陈说,他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权益。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多达1.2亿,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2005年1月,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2%的乙肝携带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47%的乙肝携带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失去工作。

近些年,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普遍存在着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有很多企业在录用条件中就规定了男女身高限制、年龄限制、身体状况限制等等。招聘广告中也常常出现“学历要求本科”、“男性”、“年龄30岁以下”、“有工作经验者优先”等字样。这些行为其实都是就业歧视行为。

一项关于中国10大城市对雇员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表明,62.6%的雇主对学历有要求,47.7%的雇主对健康有要求,36.7%的雇主对外貌有要求。调查还表明,85.5%的人认为自己所从事的领域存在歧视,50.8%的人认为歧视“相当严重”和“较为严重”,54.9%的人认为他们都受到过不同的歧视。已经被公认的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残疾人、有健康问题者和农民工。

鉴于此,就业促进法草案第5条重申了宪法和劳动法中的规定,要求“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虽然该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但是,草案对就业歧视,充分说明了就业歧视问题已经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可以说,将来的就业歧视者将不得不面临较重的法律责任。法律追求的平等就业是就业机会均等,并不是结果平等。因此,作为企业,虽然不能对应聘者的身高、年龄、相貌、性别等作限制,但可以在应聘者的工作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这样既尊重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宪法权利,对于企业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毕竟,员工身高、年龄、性别等方面远不如工作能力、专业技能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大。  

打击“黑中介” 公共就业服务应免费

“我花了500元钱在一个中介公司注册找工作,谁知道交了钱后公司却蒸发了。”上大学一年级的周放诉说了自己被骗的经历。

周放在报纸上看见了一则招聘广告,中介公司在招聘编辑和打字员。他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勤工俭学的机会,于是他就来到该公司报名。一位工作人员收了他500元押金和咨询费10元后与他签订了一份协议,由该公司提供兼职打字的工作,在使用期内每2000字20元,以后每打千字报酬是50元。随后一个工作人员交给周放一篇二万字左右的手写文章,让他在一星期内完成交回。

前不久,当周放兴冲冲地拿着打印好的文章来到公司时,却发现原来的办公室里空荡荡的,公司连同室内的空调、桌椅一同蒸发了,他这才明白原来自己上当了。

近年来,外来劳动力正以每年40万人的数量涌入上海,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有关部门查获的“黑职介”数目也在持续攀升:2004年全年,上海共查处黑职介690户;到2005年前3个月,这个数字就已达到1106户。全国范围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2005年上半年,全国共立案查处职业介绍违法案件1.9万件,取缔非法职介7200多家。

面对巨大的求职需求和公益性职介机构的匮乏,“黑职介”也就有了生存的土壤,像周放这样上当受骗的人不在少数。

专家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切实得到保障,能够做到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政府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应该提供免费服务,“建议草案对此予以规范,将县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定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专家指出,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注册合法,但是档次很低。有的以信息服务部等名义注册,以职业信息介绍为名,实际从事非法职业中介。这些都与目前职业中介机构的工商注册资金偏低有关。草案应明确规定职业介绍的概念,完善职业介绍的审批,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门槛,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控制。

也有不少专业人士建议,草案应采取多种手段,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应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禁止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禁止租借职业中介许可证等行为;禁止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欺骗求职者。

草案第四十六条要求,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涉及政策法规咨询、信息服务、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登记等六项。而免费提供服务是需要人财物等各方面的保证,尤其是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更加费时费力费钱,如何提供资金保障,草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草案第十五条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方面只说“适当安排”,并无明确比例,这将使各级相关机构就业服务的资金无法从制度上得到保证,也就不能确保每一个就业困难人员能得到就业培训、指导等全面服务。

财政预算应有刚性支持,应该明确财政预算中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安排比例,同时要规定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长,并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资金作出特别安排和规定。公益性岗位保障制度不明晰。

援助困难群体就业

40岁的方惠原是黑龙江一机械厂职工,现已买断工龄,在一家私人企业做清洁工,每月收入不到500元。
  从1995年开始,她先后做过服务员、售货员、保姆。“辛辛苦苦干,每个月能挣三四百元,毕竟能有点基本的生活费。”方惠感慨道,“找份工作实在太难了。”
  为了找到一份工作,方惠常到职介所和劳动力市场,被黑中介骗过。她说:“现在,我不敢去劳动力市场了,因为没学历、没技能,年龄也越来越大,谁还愿意用我们呢?”

方惠的求职困惑,黑龙江一劳动保障所的官员寇杰感同身受。她说:“年龄偏大、学历不高,又无一技之长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都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但是给他们介绍工作的成功率很低,而且对他们的全面服务限于人力物力财力很难做到,在日益庞大的就业大军中,他们的劣势越来越明显。”

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人建议加大对下岗失业者、残疾人、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的扶持力度,帮助他们就业。 目前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扶持和促进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是确保市场导向就业机制顺利运行、实现全体劳动者公平就业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 寇杰说。

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对促进就业的方方面面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要实现 “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路还很长,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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