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画乡的“零上诉”

文/夏 庄

户县有名是因为这个地方几乎人人都爱画画,而且大部分画画的都是农民和他们的生活。农民画走出了西安,走出了陕西,走出了国门,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中国现代民间绘画之乡,是50万人的西安郊县。

然而,与此齐名的县城北嵋坞岭上的户县人民法院大王法庭,2004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法庭”光荣称号。

这个小小的法庭由三名法官、两名书记员组成,管辖户县北部大王镇、渭丰乡等两镇三乡138个行政村的民商事案件。深入把握和实践“法律是科学、审判是艺术”的审判方法论,追求和强化法律与人文哲理之间的社会效应,审判工作不但圆满完成了建设统一法制的要求,树立了宪法和法律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权威,也以公正文明、亲民爱民的良好社会评价,取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尊重和自觉遵从,出现了“零上诉”、“零上访”的司法效应,推动了自身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

审判楼外的鞭炮声

“我讨要了13年的玉米款,没想到你们大王法庭在这么短时间内就给我要了回来。大王法庭不愧是全国模范人民法庭的典型,是公正和良知的代言人……”
2005年年11月17日上午,陕西省户县法院审判楼外响起了清脆的鞭炮声,一位农民将一封感谢信张贴在立案庭外墙上。写信的农民是周至县终南镇人,名叫周信岐。1992年,周信岐将7380斤玉米以1771元与户县涝店镇王某、刘某两人,王某、刘某将玉米拉走后迟迟不给玉米款,并到处躲避着不见周信岐,周信岐急得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可直到2004年仍未讨回玉米款。13年来,为讨回玉米款,周信岐上百次地往返于周至和户县之间,受尽了艰难,却仍一无所获。

2004年,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将王某、刘某起诉到户县法院。户县法院大王法庭收到该案后,到王某、刘某住处多次调查,仍找不到刘某,只得将案子先中止。案子中止后,大王法庭却并未将该案放下不管,办案法官每次到涝店镇办案,都要到刘某家看刘某回来没有。

2005年7月的一天,大王法庭庭长梁永仓法官在涝店镇办案过程中,遇见了刘某的胞兄,他便又同刘某胞兄讲起了这个案子。刘某胞兄通过和梁永仓交谈,表示刘某多年在外,且欠了不少钱,希望法庭同意由他代刘某偿还1000元将此了结,梁庭长当即表示由法庭征求周信岐意见。对周信岐谈了刘某胞兄的想法后,周信岐却不同意,认为该款已拖欠了13年,最少要还1700元。梁庭长及办案法官又赶到刘某所在的涝店镇涝上村,邀请该村村委会书记及村长共同做本案的调解工作,在村委会配合下,刘某之兄终于同意代刘某清偿欠款1700元,并当即将钱交给了周信岐。周信岐自己都没料到讨要了13年的玉米款在大王法庭法官们的努力下这么短的时间就拿到手中,双手捏着钱感动地直颤抖。   

庭长梁永仓,2000年主动到情况复杂的大王法庭担任庭长,一干就是7年。7年来,梁永仓朝夕与法庭干警埋头办案,不提要求,不讲回报,使法庭工作日新月异,有章有法。石胜林法官扎根基层,以诚挚圆熟,善于入情入理开展调解的工作风格被大王地区群众誉为“咱农民的法官”。张清法官2001年到大王法庭工作后,自觉融入这一群体,以强烈的事业心形成了快捷、清朗的审判风格。 2003年夏初,因为法庭周边的水泥厂、化工厂、发电厂散发的灰尘、粉尘污染愈加严重,县法院决定大王法庭暂回院机关办公,以便对法庭进行防污染修缮,大王地区群众向前往视察的市领导反映:“大王的法官能不能留下,我们离不开”。

几位农村法官有如此魅力?领导们深为感动。而梁永仓、石胜林、张清更是感动,在自责的同时打点行装,向院党组要求回大王办公。

第二天,群众纷纷来看望重回大王的法庭干警,他们的手紧紧握在一起,像久别的亲人。同时他们也明白一个道理,只要司法为民,群众就会信任和挚爱自己的法官。他们也会无怨无悔地甘于奉献。

润物细无声

梁永仓他们把“为民分了多少忧、为民办了多少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使“司法为民”摸得着、看得见、做得好。法庭的法官抓住“法亲于民、法化于民、法致于民、法惠于民”4个环节,一点一滴地做到司法为民。

他们把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便民服务能力作为实现“法亲于民”的主要手段,设置了面向群众的“便民接待室”,将原来并不集中规范的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统一纳入接待室履行。一是热情服务,说到做到。接待室有座有水,方便群众来访、办事和诉间歇息,虽然条件朴素,设备简陋,但符合农村群众生活习惯,消除了环境差异引起的疏远和拘谨;二是轮流值班,接待群众。值班法官现场回答来访群众提出的涉诉问题,办理相关诉讼手续,尽力让群众心中少一点疑惑、少跑一些冤枉路;三是发挥优势,提供法律资料供群众阅读,从生活到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法官对群众的亲情尽在其中。

他们追求“法化于民”的社会效果,通过自己的努力真正把抽象的法律规则变成广大群众生产、生活中的“规矩”和习惯。每年春秋两季,法官们坚持分别开展一轮巡回审理,在每一个发案的行政村,都要选择一起法律与习俗相矛盾、落后与文明相对抗的典型案件就地开庭审理,协同乡村干部召集群众旁听,通过对一些人身伤害、财产继承等纠纷的现场质证、认证、批评教育、调解或当场宣判,明确是非,形成案例,造起舆论,矫正风俗,群众看清了,听懂了,学会了,记住了,习俗为之一变。观看法庭在村镇公开审理的人比庙会戏台下的群众还多,群众非常欢迎这种方式。

他们坚持做到“法致于民”,把审判工作的终极目标确定为对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服务。针对假种子、假农药、假产品坑农害农的现象,法官多次深入果园、田间调查核实证据,一枝一叶地计算损失,雷厉风行地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防止有害产品扩散,尽力挽回群众损失,送到法庭的锦旗是群众无声的感谢。针对审判中发现的一些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问题,一经查实迅速向公安、工商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让违法者不能继续为害,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多次送法上门,把法庭设在残疾当事人所在村中,方便诉讼,主动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贫弱无力的人调取证据,让他们不因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无法履行举证义务而丧失应当得到的法律救济和保护,失去应当得到的社会温暖。

让群众通过诉讼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物质上的应得利益,以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发展,是大王法庭实践“法惠于民”的具体目标。莽莽一线嵋坞岭,错落分布了数十座砖瓦窑,这些窑场大部分是村办企业,近年来因承包、租赁、购销、取土、用电纠纷而走到法庭的窑场何止三家五家,但或判或调,或胜或负,窑场从未因打官司而停产歇业造成损失。相反,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法庭大量适用简易程序,90%以上的案件都采用简易程序,少则一两个星期,多则两三个月案件就能妥善办结。法官庭上讲法,庭后协调,多家走入困境的窑场起死回生,使群众得到实惠。

走出法庭到田头

除了由梁永仓他们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活动外,大王法庭还积极发动农村的人民调解员(部分乡村干部或德高望重的人)、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对于损害赔偿等邻里纠纷案件,出于农村群众“一朝见了官,世代结仇怨”的传统认识,法庭经常先行委托村调解员庭前调解,使纠纷“软着陆”,调解没有结果的再开庭审理。

渭丰乡定四村村民陈某与赵某打架一案,是一起典型的是非难断、纠纷难解的案件,因为世代居于一村,没有人愿意作证,勉强按审判中的举证责任分判定案,势必使积怨深结,而且原告之子多次扬言:“见官不赢堂下打松(指伤害被告人)”,开庭时双方各有五六个身强力壮的案外人陪同并守侯在村道上,单纯而有限的法律手段显然不能避免日后发生更大的打架事件影响乡村安宁。法官石胜林、张清没有简单下判,而是找来该村两位调解员,充分发挥调解员熟悉情况的优势,由调解员主持在代理人之间寻求一致意见,继而形成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达成了赔偿800元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在15天后自行将赔款清结。一起案件未经开庭而妥善解决,“深仇大恨”烟消云散。

户县苍游乡文艺村的马某、张某与大王镇的李某承包经营砖场,因遮盖砖坯购买户县草堂镇解某价值3300元的稻草帘子。60多岁的解老汉几年间多次索要货款,李某等三人推说合伙帐款未清算,不付款,解老汉犯了难,不打官司吧,这笔钱对穷家小户来说不是小数目,打官司吧,周围亲邻都说:“人家住的离法庭近,你人生,人家人熟,你那钱怕送礼都不够”。思来想去,老汉横下心走上了法庭,办案法官查明了事实后,认真调解,入情入理的话说得3名被告哑口无言,“人都有父母,如果你们父母这么大年龄为了血汗钱,几十里路跑来跑去你们咋想”。经过反复说服教育,三被告人现场掏出身上所带的钱,一共770元先给了解老汉,半个月后,又将剩余的2530元欠款全部交到法庭,还给了老汉。解老汉激动地说:“我跑了几年没要到的钱你们给我解决了,连一根烟都不抽,还给我到水让座……”

调解法的运用,使大王法庭的案件调解率达到了79.2%,梁永仓的案件调解率更是突出地达到了84.9%;同时,也使户县法院民商事审判各庭的平均调解率达到了64.4%,户县法院是“大王经验”的第一受益者。

到户县法院采访,见到院长王乐群,刚落座,走廊传来一位妇女急促的喊声,王乐群急忙把她领进办公室,让座、倒茶,又搬个凳子坐在她面前,和颜悦色地说:“什么事?慢慢说……”那妇女情绪渐渐平静下来,院长和当事人就案子交换起意见来。在户县法院来说,院长接待早已形成制度。

王乐群原是西安中级法院的庭长,来户县已经4年了。他家在西安,家中还有已瘫痪多年的老人。但他4年来一直坚持每周只回一趟家。他计算过,回一趟家耗油及养路费等,少回一趟,就能省一笔钱,长年累积就能省不少。而王乐群觉得,节约更多的是时间,这样他更有精力琢摸工作,而大王法庭“法亲于民、法化于民、法致于民、法惠于民”的实践,正是来自他的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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