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收费“现在进行时”
文/姚文平 刘超
“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缴费是法律的规定,不是行政性收费,以别人的作品从事商业活动支付报酬天经地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关于收费价格问题,要由权利人和使用者两个民事主体具体去谈。在法律的框架下,一定能够达成一致;即使极个别的情况下达不成一致,还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同时,他也表示,社会舆论不要轻易给卡拉OK企业扣侵权帽子。
据了解,2007年2月,中国音像协会云南联络站公布了12家签约交纳KTV版权费的业主,昆明因此成为中国首个成功收取KTV版权费的城市。首批签约的卡拉OK歌厅将在半个月内把费用上缴到全国统一的收费账号,已经纷扰许久的KTV版权收费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
文化部和版权局唱同一首歌?
事实上,围绕卡拉OK的管理和收费问题一直争论不断。据统计,目前中国的卡拉OK经营场所有10万多家,而自2003年以来,唱片公司状告卡拉OK经营者侵权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繁出现。2004年3月,环球、华纳、百代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向中国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万多家KTV经营者发出律师函,要求支付价格不菲的放映权使用费,此举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卡拉OK版权问题已经从法律纠纷转变为政府、媒体和大众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2006年7月,文化部批准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启动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
两部门的举措引起了多方的强烈反响,卡拉OK收费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广大喜欢“K歌”的人们产生了许多疑问:两部门分别出台针对卡拉OK的管理和收费规定,是否会出现双重管理、双重收费?
对此,北京市版权局赵红仕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发生,两个部门的出发点实际上并不相同,不是社会上所传言的重复收费,“同唱一首歌”,而且规范的角度和内容也不一样。文化部推行KTV曲库系统,是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的。KTV曲库系统建成后,每个歌厅使用了哪些曲目可以一目了然,一些没有授权或内容未经审查的歌曲根本加不进去,这样将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同时,由于系统记录歌曲点播的具体次数可以作为歌曲著作权人的酬金依据,客观上还有助于版权使用费用的收取。
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梁钢介绍,“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将经过授权的合法歌曲入库,加入该系统的KTV为顾客播送的歌曲也只能通过曲库点播;同时,系统可记录歌曲点播的具体次数,并以此作为歌曲著作权人的酬金依据,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并且可帮助唱片公司、著作权人和经营场所之间完成合法授权使用音乐产品,解决从前三者之间庞大的授权、交易的成本和监督的难题,保护各方权益。
同样,对于国家版权局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情况,梁钢则表示,“我们收取费用,只是维护这一系统的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系统建设,可以为版权局出台收费标准的实施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引发“拒交事件”
2006年8月,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公告,公布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公告中指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收费标准出台之后,2006年11月21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拒绝交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协会代表还向文化部、广东省文化厅、广州市文化局、广州市版权局送交《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问题的意见》,明确表示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与此同时,上海、北京等城市娱乐业也对收费标准发出质疑。
而该月29日,由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召集的权利人大会在北京举行,与会的60余家音像单位表示,支持由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等娱乐场所使用音像作品的收费标准。与会代表认为,使用者支付作品版权使用费理所应当。对收费标准有不同意见可以协商解决,但如果卡拉OK经营者抵制交费和拒绝、拖延协商,就应停止使用并删除其曲库中的作品。
卡拉OK收费多少才合适?
一时间,各种声音铺天盖地,舆论哗然。如何看待这场“版权风波”,“收费之争”矛盾背后存在着怎样的认识误区?为此,记者对国家版权局有关领导进行了采访。
“媒体和社会关注卡拉OK版权使用费问题是好事,反映了公众对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的关注与参与,增加了这件事的透明度。”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但是一些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着误区:首先,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而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制定并上报的,由国家版权局进行公告;其次,在公告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国家版权局还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第三,标准的制定和公告是严格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著作权人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12元的收费标准公示后,一直为各地卡拉OK经营者和行业协会所剑指。为此,王自强打了一个比方:我们到市场买东西,你觉得价格合适,你就买,觉得不合适,可以讨价还价,谈不成,可以不买。具体到卡拉OK收费问题上,道理是一样的。如果卡拉OK经营者觉得收费标准高,那他可以不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但是现在你又要使用、又不交钱,这就不对了。“收费标准究竟是高还是低,要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者来协商。在公告中说得已经非常清楚了,这12元的标准是上限,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卡拉OK企业可以不同对待,也就是说可以下调。”王自强介绍到。
关于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利,也是引起较大质疑的问题之一。对此,王自强指出,根据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版权使用费标准(草案)等材料。因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提出收费标准已经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其制定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上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示并公告,恰恰是遵循法律程序的。
据悉,2005年12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就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目前正在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因此,国家版权局在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时规定: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尚未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前,不能以这个组织的名义收取版权使用费,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注册的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版权社会服务体系里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种管理成本低、方便作品使用、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在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监管之下,从长远看,一定会促进卡拉OK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的。
关于在收费过程中,国家版权局是否会有利益上的介入?阎晓宏强调,这笔钱不是版权局收的,也不是给版权局用的,版权局不能也不会使用这里边的一分钱。同时,他表示欢迎社会监督。
版权制度让使用者和权利人都受益
尽管有一些误解和阻碍,但是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仍然在井然有序地进行着。2006年12月,中国音像协会在2006年发布的2号公告中称,协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公告称,中国音像协会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将结合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内容,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由“抽样计次”向“精确计次”逐步过渡。所有卡拉OK版权使用费必须由经营者直接汇至指定的全国统一账户。
随后,2007年2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布了《关于向卡拉OK歌厅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的公告》,公告表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像协会经过协商,决定由已成立的“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代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具体办理音乐作品表演权使用费的收取工作。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及所属地方办事处将不再直接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开展收费工作。
据了解,今年年初,除了云南昆明签了卡拉OK版权费“第一单”外,中国音像协会陕西联络站、新疆联络站也陆续成立,意味着卡拉OK行业版权费的收取工作即将在这两地全面展开。同时,中国音像协会湖南省联络站也传出消息,长沙市的KTV版权收费工作也即将展开。据了解,江苏KTV版权使用费确定,每房每天最低10元。其他城市也将陆续开展收费工作,北京、上海预计在今年年底前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