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最高院三道“坎”
文/王 眉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回收死刑复核权,带来的也许是刑事司法全局的变革。
近5年来,54岁的律师朱少平始终关注中国死刑审判改革的每一步进展。现在,他终于看到了希望。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的部分死刑复核权,从此,中国所有的死刑判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正式收回死刑核准权前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伴随着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中国的司法体系要努力让“每个死刑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舆论分析认为,这意味着中国司法实践中,死刑判决将变得更为谨慎。
26年的等待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应当集中归于该国最高的司法当局。其实,中国也是这样做的。至于后来偏离了这一轨道,与当时的历史环境有很大的关系。
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首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权均有明确的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当时,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只有两三年时间,由于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经验,社会治安形势急剧恶化,最高人民法院根本来不及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死刑复核申请。于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刑事诉讼法》刚刚施行了43天之后的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当年部分下放死刑复核权。
可是,这种做法无疑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得着手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后的该项法律专门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从此,部分死刑复核权开始“名正言顺”地被下放到了地方高级法院。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迟迟没有收回死刑复核权呢?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透露,其实,从1996年开始,最高院已经开始酝酿收回死刑复核权。可是,由于“死刑案件的数量仍然很多,最高法现有的编制应付当前工作已经捉襟见肘,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工作量将会大大增加。”这些原因客观上影响了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进度。
转机大约出现在五六年前。期间,全国“刀下留人”案接连发生,社会各界发出了“慎重对待死刑”的强烈呼声。在这种形势下,回收死刑核准权,提上了中央政府的议事日程。
2003年5月8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小组成立。2004年初,“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都向中央递交了各自的体制改革报告。中央在一段时期后做出批复,排在第一位的改革就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距离死刑核准权的下放过去了26年。
改革只是个开头
一些专家认为,回收死刑复核权很可能会导致出现“动一子而全盘皆活”的局面,这将带动刑事司法全局变革。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抓住这一宝贵机会,努力化解长期困扰中国刑事司法实务的积弊。
从现实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正是这么做的。
对死刑案件二审是否开庭,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按照法律规定,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不开庭是特殊。”周道鸾教授说,“然而,据调查,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高级法院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而成为特殊。”
中国实行二审终身制,死刑判决的二审法院是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而后者也是死刑复核主体。因此,由同一个审判机构来对自己判决的死刑进行复核,显然是不合理的,也难以起到真正的复核把关作用。
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各高级法院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下半年开始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介绍说,推进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这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最高法院让死刑二审法院开庭,是剥离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一种必然而现实的选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说,“这一改革意义深远,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从而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压力与难题
目前,中国死刑核准程序主要采取提审被告人和阅卷两种复核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尽管这种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功不可没,但这种审理方式目前也遭到了很大的质疑。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大多是一种内部书面审查核准程序,不询问被告,辩护律师不参加,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可是,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看来,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开庭不太现实,案件是否开庭,应由被告人、辩护人和控诉人选择,只要有一方要求,就要开庭。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对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主体性的地位,具有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与陈瑞华一样,很多法学专家认为最高院当前应该推进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至少应该容许辩护人参加,面对面地向最高院发表辩护意见,提交辩护意见书。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在没有更好办法情况下的一种选择,目前的最大难点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辩护律师的实质性参与,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形式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徐英荣对本刊记者说。
在现有的程序框架下,主要复核什么内容是最高法面临的第二个难题。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最高法院都不承担审核事实的功能。但是,根据以往惯例来看,中国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历来是事实与法律的全面审查。陈瑞华教授认为,最高法院的法官远离案发地,让他们核实案件事实并不具备太大优势。最高院在死刑复核问题上,主要发挥的是统一法律适用、把握刑事政策的作用,通过处理个案来建立司法解释或判例。
可是,在陈光中教授看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必须尽力保证在事实认定上办成铁案,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最高院无疑面临巨大的压力。“对于‘可杀可不杀’的案件,地方二审法院现在很容易做出偏向于社会舆论或政治压力的判决,这样难题统统汇集到了最高法院。”徐英荣分析认为。
因此,在人员紧张、矛盾集中的现实情况下,最高院如何最大程度上保障死刑复核的公正性,尽量做到“慎杀、少杀”,无疑是其所面临的最主要挑战和考验。
“在我看来,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制度价值大于实际结果。在减少冤假错案这个问题上,即使有所提高也是相对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刘晓虎对本刊记者说。
在刘晓虎博士看来,最高法院如何保障死刑案件复核的公正性,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他举例说,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模糊,介于“可杀可不杀”边缘地带的案件很多,撇开一切社会因素,判决结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议庭成员对于死刑的态度。
“在合议庭成员中,支持死刑的成员还是反对死刑的成员占多数,其判决结果很可能不一样。”刘晓虎博士说,“为了充分保障死刑案件复核的公正性,如何平衡合议庭成员的态度倾向,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此外,刘晓虎博士还认为,为了充分保障死刑案件复核的公正性,还必须考虑构建一个权力制衡机制,换句话说,最高法院一旦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出现偏差或不公正的现象,必须有一个权利机构对之进行监督和制约。事实上,按照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构架,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构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对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律监督和抗诉的权利。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实质性介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能否落实最高检的法律监督地位,是更有力保障死刑复核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一环。”刘晓虎博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