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铲除市场经济“毒瘤”

文/吴学安

2006年11月3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做出一案判决,张恩照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在案扣押的全部财物。这起张恩照重大职务犯罪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有了最终的司法结果。

来自最高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8010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其中发生在6大领域,9个重点部位的商业贿赂案件达5845件,占立案总数的73%。其中,工程建设领域2263件、土地出让领域357件、产权交易领域195件、医疗购销领域1284件、政府采购领域160件、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641件。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正采取建立专门机构、完善政策、联合出击等多种方式,重拳打击商业贿赂。

从“张恩照受贿案”聚焦商业贿赂

与其他高官落马不同的是,张恩照的现形极具黑色幽默,最早将其问题曝光的既不是监管机构,也不是纪检检察机关,而是美国联邦调查局。早在2004年12月9日,就有媒体透露张恩照在美国卷入一起涉嫌贿赂的民事诉讼并遭到起诉。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对一家美国IT公司立案调查时,意外发现这家公司有一笔100万美元的可疑支出,经缜密调查,发现这笔支出几经周折打入张恩照在美国的账户上,至此,张恩照在美受贿案真相大白。
无独有偶,2005年5月20日,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和美国司法部同时宣布,由于该公司在中国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通过贿赂取得中国医院的订单,违反美国有相关被处以高额罚款。天津德普公司自1991年成立到2002年的11年间,先后向中国国有医院行贿达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而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依据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对其处以高达480万美元巨额罚款。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德普”商业贿赂事件。

从张恩照受贿案发海外,再从朗讯事件到天津德普公司因行贿获得中国医院订单而受罚,我们着实看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触角之长、动作之快。尽管国内现行法律无论从民事还从刑事角度均对商业贿赂做出了惩处性规范。但是张恩照受贿案、“朗讯案”和“德普案”还是暴露了中国商业贿赂的严重问题。无论是“朗讯案”还是“德普案”都说明在医疗行业的贿赂已经形成潜规则,而这些潜规则已影响到中国的经济秩序。

商业行贿带来的不仅是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更是整个市场的商业环境恶化。因为,对于守法经营者来说,如果不去同流合污,就会因为诚实守信而蒙受损失,甚至被逐出市场,这是何等难堪的商业环境。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对此掉以轻心不但会危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极有可能使中国市场经济毁于一旦。现在,这种状况正在越来越多地侵蚀各个行业和领域。可以说,中国经济环境亟待净化,这个生长在市场经济躯体中的“毒瘤”理应得到及时有效地根治。

反商业贿赂帷幕徐徐拉开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同时,商业贿赂也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也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市场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只能选择屈从,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有数据表明,国内仅在药品行业,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纳税的16%。在商业交易中给予“手续费”、“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在中国现实的经济往来中司空见惯,其中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表现最盛。在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身不由已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

不过,早在2005年9月,中纪委组织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18个部委召开座谈会,并成立了一个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导小组。随后不久,这一行动就在法律层面上开始落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最后一次会议上,中国立法机关拟再次对《刑法》作出修正,修正案草案中就包括对商业贿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新条款。
一个旨在利用法律、行政、党纪等多种手段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已经形成。在2006年1月至10月立案查处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5万元以上的大案为4249件,占立案总数的53·1%;涉及处级以上官员894人,厅级以上78人,国家公务员2164人。与此同时,为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势头,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反商业贿赂的职责,研究和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演变趋势,采取相应的侦查对策和措施,以加大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

反商业贿赂立法势在必行

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对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危害甚烈。但彻底清除商业贿赂行为并不会一帆风顺、一就而蹴,当务之急是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体系。

就目前国内反商业贿赂执法环境而言,存在明显的体制缺陷,一是法律明显滞后,尤其是中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二是执法过于宽松。由于行贿取证较难,对于贿赂罪的调查力度明显偏弱,出现子公司在中国行贿逍遥法外,母公司在美国接受惩罚的尴尬局面就不可避免。
结合现实国情来看,反商业贿赂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临着诸多现实难题:
一方面,对商业贿赂危害性认识存在误区,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出生率”远高于“死亡率”。在人们印象中商业贿赂往往与犯罪挂不起钩来,对于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佣金现象更是熟视无睹、司空见惯,尤其是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比较隐蔽,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而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等,也使商业贿赂案件难以被发现。

另一方面,法律惩治条款欠缺,侦查管辖分工不明,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现有的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范围规定过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当前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商业贿赂的形式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按照现行管辖分工,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属于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这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统一的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相符。

应该说,国内法律特别是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厉的规定。但反商业贿赂法律牵扯到多部法律法规,且在法律定义上也存在疏漏之处,如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反商业贿赂实践中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
法律界人士称,国内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法律层面看,惩治商业贿赂并不仅限于刑法修改。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中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条件已成熟,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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