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难与执行难:一个沉重的话题
文/王振中
经历6年诉讼后,仍然没有拿到应得工钱的137名农民工,推举“讨薪代表”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2006年12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株洲市中级法院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据说,由于被查封的住宅楼被非法变卖,使包含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和质保金的调解书,至今未能得到实现和履行,而农民工们自2000年工程完工后开始的维权行为至今尚无明确结果。
诚然,这种现象必定包含许多客观因素在内,但是,从中亦凸现中国司法体制中“诉讼难、执行难”这一顽疾的存在,尽管近几年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方便老百姓诉讼的措施,使“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很大缓解。然而,“诉讼难、执行难”目前虽然已不是普遍现象,但这个问题依然存在。
诉讼难
徐江在安徽开了一家种子店,2006年,他在报上看到北京某公司的广告之后,便特地到北京与之签订了合同,约定分期购买一批种子,其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徐江如期将5万元货款支付给了北京公司,但是,货到后他却发现与约定的质量、数量均不符合。愤怒的徐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北京某公司的合同,返还5万元货款。然而,原本以为事实清楚,纠纷将很快解决的他,却着实费了一番波折:徐江起诉后,对方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然后,又对合同上的书写笔迹提出异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这样一波一折耗费了半年的时间。被告方充分利用了法律程序,抓住了徐江的弱点。最后,在多次往返北京后,徐江出于对成本的考虑,不得不做出很大让步,与被告调解解决此案。
一件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纠纷,却因为被告方对诉讼权利的充分利用,迫使徐江以不利条件接受调解。最后只要回了部分货款,还支出了大量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老百姓打官司难是,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依然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十几年前,影片《秋菊打官司》轰动一时,“秋菊”一度成为中国老百姓法律意识觉醒的象征。然而,时至今日,已经逐渐懂得用法律维权的普通群众,却依然要重复“秋菊”往日的苦涩和艰辛,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绝不能将基层民众拒之门外。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式各样的纠纷亦随之层出不穷。然而,许多普通民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经常遇到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执行难、司法不公等难题,出现“想打官司的不敢打,敢打的打不起,打得起的打不赢,打赢了执行不了也没用”的怪现象。这些难题就像一道道“门槛”,把很多权利受到侵犯的老百姓阻挡在法律的大门之外,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进而影响了对和谐社会的构建。
执行难
像湖南株洲农民工讨薪这样的执行难问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声音形象的描述: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这才叫执行难。
据统计,1986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10年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已上升到70%以上。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1999年6月份,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85万件,标的金额总计2590亿元。仅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就达36万件。
山西省一位执行法官说,在办案中遇到的行政干预太厉害了。一些部门的领导找院长、找法官,批条子、打招呼,有的压力他们顶住了,能够坚持把款执行到位,有的实在没办法,只能给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匆匆了事。2004年,为了执行一起标的额只有1万元的案件,法院法官们跑了6趟,由于被执行人东躲西藏,最后连被执行人的影子也没有见到。
执行难问题形成是多方面的。官员不守法,已成为这些年“民告官”案件不断攀升、基层民众“打官司难”的一个深层原因。目前,人治观念、特权思想在不少官员中还大有市场,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屡屡发生,这导致了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侵犯基层民众权益并多方干预司法的情形。不少腐败官员,在被押上法庭之后,才大叹自己从前“不懂法”,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某些掌权机关违法、乱法、无视法律的现实。面对强大的公权,农民作为不对等的弱势群体,打官司的成本必然居高不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党委和政府系统深入贯彻“法律至上”的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降低法治成本,建立廉洁政府、负责任政府、人民满意政府的根本保证。
如何化解?
为让各种困难群体打得起官司,近来司法系统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推行简易审判程序,进一步减免诉讼费用,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等。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措施只能部分地解决问题,如针对部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今年的经费尽管比上一年有大幅度增长,但是远远不够。要给百姓提供一个低成本的、公正的法治环境,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充分挖掘民间传统资源,积极发挥中国特有的人民调解制度、村民自治组织以及群众中有威望的一些民间团体和个人的作用,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降低成本的一条有效举措。它有助于改变民众的弱势地位,提高其法律维权能力。以讨薪为例,如果能够把农民工都纳入到各地工会组织,工会又能真正发挥作用,那么,农民工就可以依靠组织的力量,或进行集体谈判,或聘请专职律师,从而有效降低诉讼成本。
所谓的依法治国,并不是说凡事均要上法庭,实际上,很多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赔偿、邻里纠纷等,通过熟悉乡情民意的有威望人士的调解,依靠道德、习俗、经济等非法律手段,完全可以得到快速的解决。这就是说,降低法治成本,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第一道防线”,其作用不仅不能削弱,还要拓展和加强。
针对农村和边远山区群众诉讼难的问题,法院可以大力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力争从物质上、人员上予以保障。《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院简化诉讼费减、缓、免审批手续,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依法参与诉讼和履行法院判决的自觉性。
让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提高透明度,加强监督,也有利于减少民众的综合诉讼成本,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司法腐败是造成民众打官司难的重要原因。专家指出,在当前中国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司法腐败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更应强调监督和透明。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排除外部干扰和障碍,依法运用各种措施,尽最大努力提高执结率,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要优先执行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农民工工资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强制措施采取、执行异议审查、执行财产处置、执行款物管理、案件中止和终结执行等各个环节,要进一步增强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决杜绝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要积极落实执行救助金制度,对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