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金融安全“防堤”
文/吴学安
“洗钱”--这一黑色的产业,它以极快的速度,成长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是世界经济血脉上的一个毒瘤。中国《反洗钱法》的出台,势必有效地遏制洗钱的犯罪活动。
把“脏款”洗“干净”,是洗钱的最为直接和简单的表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反洗钱法》,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法的实施,意味着中国将通过法律手段严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行为,以切断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中的资金转移链条,加强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众所周知,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犯罪领域,洗钱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成为国际公害。据一些国际组织和专家估计,现在世界上每年的洗钱数量大约相当于世界经济总量2%至5%。为此,联合国通过的有关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将公约确立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
反洗钱立法时不我待
“洗钱”一词,首现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的一个犯罪集团,利用投币式洗衣机,把非法赃款当作洗衣所获的收益一同申报纳税,从而将其变为合法经营收入。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世界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而随着金融衍生品和科技手段的变化,呈现出洗钱手法越来越专业化、洗钱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据国际组织估计,现在世界上每年的洗钱数量大约相当于世界经济总量的2%至5%。
目前,中国的洗钱问题也日渐突出,尤其是随着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已对中国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05年,中国共打掉地下钱庄及非法外汇买卖窝点47个,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代理人或者移居国外的亲友在国内开设的空壳公司“漂白”自己的非法所得,甚至有些国有企业“老板”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国有资产,与境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疯狂地“侵吞、盘剥国有资产”。
从近年国内发生的几起典型的洗钱犯罪案件中,不难看出洗钱犯罪对于经济社会的严重危害:广东中行开平支行三任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余振东等人的“中行开平支行”洗钱案,涉及挪用公款4.83亿美元,资金通过洗钱被转入到许超凡等人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将受贿所得的4109万元(RMB),通过香港不法商人的渠道,曲线转入了成克杰指定的账户。尤其是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更是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靠立法遏止洗钱犯罪
国际反洗钱专家、七国集团金融特别行动组(FATF)主任迈克·唐纳来中国演讲时指出:由于西方国家多年来卓有成效的反洗钱努力,目前洗钱犯罪已经改变目标,把重点放在发展中国家。他们利用这些国家没有反洗钱法和金融监管滞后等弱点,大肆进行洗钱活动。所有这些内外部因素使得中国加快反洗钱立法进度,尽快构筑维护金融安全屏障显得更加迫切。
中国已经成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无疑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奠定基础。近年来,每年国内发生震动全国的职务犯罪出逃案都在20-30件,但至今引渡回国的寥寥无几。腐败官员洗钱活动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毒瘤,重拳出击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如果国内建立健全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反洗钱体系和法律制度,国内洗钱犯罪分子转到国外的资金,经国外反洗钱机构查实,可以按有关协议归还,犯罪分子也可以引渡回国受审;如果没有反洗钱体系和法律,则不能享受到这种待遇。这正是犯罪分子把资金转到国外,中国却无可奈何的原因,因为中国和外国之间没有有关反洗钱方面的协议。不法分子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搞跨国洗钱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专家还分析,目前流入境内的外汇中不乏赌人民币升值的套利游资和在国内从事洗钱交易的黑色资金。而个人大额外汇流入大幅度增长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境外大量“黑钱”以投资等方式进入中国漂洗;毒品、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产生的大量非法收益、贪污腐败分子利用各种渠道清洗和转移赃款而造成的。预计这种地下黑钱的规模仍将增长。虽然中国的反腐败力度在增强,但是由于中国的反洗钱开始时间较晚,法律漏洞一时间还难以弥补,所以外汇流入额还会进一步增大。央行称,对于证券、保险等涉及洗钱的高风险行业,还会有专门的法规。央行正在着手制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部门规章。
磨砺反洗钱法律之剑
事实上,中国的反洗钱的执法力度与效果,在反洗钱法出台后仍面临巨大考验。与《破产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等其它法律难产经历相比,《反洗钱法》出台相对要顺利得多。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现在急需这部法律,以便具备成为国际金融行动特别行动组织(FATF)正式成员的资格,否则很难与其他国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联手打击洗钱犯罪。
按照《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而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发生的金融机构,最高将被处以500万元罚款,并有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然而,尽管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范围,但未定义或列举此类机构的范围,也未详细阐述它们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还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报告分析结果等职责。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是国务院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它早在于2004年建立了中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国际反洗钱立法通常遵循四大基本原则:确定洗钱为刑事犯罪并使其上游犯罪范围最大化;制订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及职业反洗钱措施;建立金融情报机构并赋予其权力;加强反洗钱协调与合作。中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基本与上述原则接轨。《反洗钱法》设立专章规定反洗钱国际合作事项,提出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并提出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有关信息和资料,开展反洗钱司法协助。此举突破了中国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的瓶颈。分析人士说,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也为中国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创造了条件。
应该看到,反洗钱涉及到多种犯罪行为,反洗钱活动本身也涵盖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诸多方面,涉及金融、财政、执法、司法等多个部门,而且,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中,跨境洗钱逐渐成为洗钱行为的一个新趋势。这一切都决定着反洗钱工作是一个涉及到与多个部门以及国际协调合作的问题。反洗钱立法作为一项制度建设,必然要结合洗钱活动复杂多样的形式,结合与洗钱相联系的种种违法犯罪,来弥合太多可能出现的制度不衔接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