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你清楚吗?
魏碑
近期,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中国首次对高收入者的自行纳税申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办法》的解读,整理成《办法十问》方便纳税人了解,并反映纳税人的声音。
《办法》十问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自行申报情形的纳税人应怎么做?
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求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哪些收入?
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而政府特殊津贴、国债利息等不计入年所得。不计入年所得的还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由本人办理纳税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七、税务部门对相关服务有何新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已就具体工作要求向各级税务机关下发了通知,税务机关应对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今年年底前,税务机关将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今后办税服务厅还将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等。
按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此外,地税机关还要根据申报情况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且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声音
当记者向纳税人谈及该《办法》,一位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雷小姐说:“听说了,但具体还不了解。平时大家都很忙,所以希望自行申报的表格、程序能简洁一些,方便申报。”
上海某IT公司高管王勇建议,税务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搞好宣传,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让纳税人知道这项政策,并知道如何去做。另外,申报手续一定要简便。他建议有关部门在执行这项政策的过程中,要有适度的过渡期,让纳税人能逐步了解、掌握这项政策。
他认为,依法纳税是所有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不按期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处罚是必需的,但前提是税务部门的宣传辅导要到位,不能让纳税人在不知道政策或不懂如何申报的情况下受到处罚。
虽然很多纳税人都表示,在即将到来的自行申报期间,他们都会按国家的规定办事,但他们也担心,以诚信为基础的自行申报未必能在一些人身上起作用,他们希望税务部门的管理要尽量公平公正,“绝不能让胆小的吃亏,胆大的占便宜”。
部分纳税人的这种担心在一些纳税人那里得到了印证。在上海某外企工作的林小姐在接受采访时很坦率地说:“除了工资、岗位津贴,还有别的收入,我一年收入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连自己都不清楚,税务机关怎么能掌握?年收入超过12万的人现在多了,都管得过来吗?”
对此,深圳市一位多年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李女士表示,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从来就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即使是美国这种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也经常会出现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要想做到个人所得税的足额征收,需要的不仅是决心和勇气,更需要智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李女士认为,要在全社会推广这项工作,难度不小,把服务做细做实,寻找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推广措施,尽量简化纳税申报程序,降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风险,这将是税务部门今后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