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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张鸣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文/刘琼 图/董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不是终身雇佣制。”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采取劝说职工辞职、将职工转为劳务工等做法,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认为主要是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造成的,是避法律的行为。

他说,《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用工制度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从今年的1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了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原来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大幅度的上升。据了解,广东省总工会、省委办公厅、省社保单位的一项调查也表明了这一点:广东省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0%,个别城市达到了95%以上。

“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了两个月多一点,在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已经明显地发挥了作用。” 张鸣起说,“但是《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也确实碰到了一些问题。一些人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它又回到了过去的‘铁饭碗’,认为它是一种终身雇佣制的合同,采取了一些规避措施。”

他解释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在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比较突出,一些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几签的情况做出的,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样做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实际上,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被解除的,包括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违法、违规,或者因病因伤不能适应工作,还有竞争性裁员。

“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管理和解除的条件上,与固定期限合同是一样的。如果再多说一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项制度是在《劳动法》的框架下确立的,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确立的。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当中的用工制度的专门法律,在这一点上比原来有一些发展,就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放宽了,10年就可以,签订两次也可以,在这些方面确实有一些发展,但是不会造成‘铁饭碗’和一些企业担心的用工的灵活性受到影响,不会僵化用工机制。

“其实除了三个条件可以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以外,《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劳动法》放宽了,在解除上又增加了两条规定,不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张鸣起说,“一个就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裁员,这在《劳动法》中当时是没有的,是放宽的。同时也确立了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时候也是可以裁员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劳动合同法》还是比较好地处理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些用工长期合同带来的对企业和职工的问题。”

所以,张鸣起认为企业没有必要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带来用工机制的僵化,并不会影响用工机制的灵活性,更不应当采取劝辞职工等这样一些行为来规避法律。“作为工会组织,我们已经要求我们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地配合政府的执法部门,并且采取一些措施制止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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