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信息 | 记者直击 | 本刊专稿 | 海外舆情 | 观点与解读 | 人物访谈 | 记者招待会 | 关键词 | 新闻链接 | 图片报道
工会界委员呼吁:理性看待
《劳动合同法》引出的争议
工会界委员呼吁:理性看待《劳动合同法》引出的争议

来源:人民政协报

王慧峰

给农民工上保险,钱从哪儿来?

  背景:

  2007年6月29日,当《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时,人们以为有关这部法律的争议将就此尘埃落定。然而,并非如此简单,以华为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员工辞职事件为标志,在此后的几个月中,资本一方接二连三地以各种方式表现了对这部法律的焦虑。

  刘合炳(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新劳动合同法的方向是对的,但操作有难度。

  据我所知,现在大企业都不敢大量用工签合同,对小企业的打击会更大。我们公司有上万农民工,从2003年开始就和工人签订劳务合同,从未发生过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和重大劳务纠纷,被北京市建委推荐为全市“标杆施工队”。但即便像我们这样的公司也还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不是我们不愿意,问题是钱从哪儿来?

  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可工程的开发方、总包单位都没有为此设立专门款项。在当前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大环境下,保险费给劳务承包企业背上了不小的包袱。我们不可能因为要缴保险费,而降低工人的工资。此外还有一个难以操作的原因是农民工独特的工作特点,他们流动性很强。目前正常的保险转移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例如在北京,农民工从这个区转移到另一个区工作,保险关系都无法正常转移,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和农民工上保险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在工程总造价里拿出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农民工的保险费用,在招投标时单列,不得挪用。或在劳务承包合同中明确各方按一定比例分摊保险费。这样,就能让农民工保险问题至少在费用上得到一定缓解。

  林用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劳动合同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从长远来看也是兼顾企业的利益。目前,一些企业老板认为这部法律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不能忽视它对稳定职工、稳定技术、稳定企业的竞争力的巨大作用,从长远来看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好处的。

  新劳动合同法引发“撤资潮”?

  背景:

  “华为事件”前后,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而出现劝说辞退、大量裁员等类似行为的企业逐渐增多。同时,外商撤资减产的情况也有所增加,比如日本的奥林巴斯决定将在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将本打算投入中国的大量资金转投越南;103家韩资企业“无故撤离”山东;截至1月底,竟然有500多家台资企业搬离广东东莞等等。

  张鸣起(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我认为这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经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外商撤资或转移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比如人民币持续升值、原材料涨价、“两税合一”后对外资的优惠将逐渐过渡到国民待遇等。

  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增加企业成本现在确实是一种有代表性的声音,对此要做冷静客观的分析。《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基础法,并不制定工资标准,主要是和谐劳务用工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保障是否会增加成本不能简单进行判断,而是要分析成本是因为法律制度设计而新增加的,还是本来按照《劳动法》就应该支付的。因此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影响很小。

  社会上有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员工的社会保险等方面支出会更多。我认为这不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才增加的成本,对于过去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强化了这方面的法律义务,加重了违法责任,所以对这类用人单位来说,确实成本是要增加的,但是这个增加是法律规定的,是企业原本就应该做到的,是必要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当于“铁饭碗”?   背景:

  曾经在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内地首富的全国政协委员、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准备在本次大会上提交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提案,并认为新法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张鸣起:“铁饭碗”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概念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为了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新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管理上,它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只要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都是可以解除的,因此不会造成用工僵化,和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完全是两回事。

  于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是慎重的,法律本身是严谨的,它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在相当程度上考虑了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需求。针对实施前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应该客观冷静地分析。来自企业的抵触是存在的,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他们认为企业负担增加了、人力成本上升了,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事实上,这部法律对用工制度的规范将对企业规范管理起到很积极的影响。一方面,既然颁布实施了,就应严格遵守,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就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一些调研,请权威部门拿出详细的数据和分析,以便对法律不断加以完善。


地址 :北京西城百万庄大街24号 邮编 100037
电话 010—68996346 68326086
传真:010—68328338
网址: http://www.chinatoday.com.cn
E-mail: chinahoy@chinatoday.com.cn